3月15日,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根据《暂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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