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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2013-03-29 08:50:4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uoxin 阅读次数:656

  3月22日,教育部就《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意见。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我国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是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的。修改后的规程中,入园年龄不再仅限于“3周岁至6周岁”,增加了“已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可将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的内容。在总人数方面,意见稿删除了“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的内容,规定幼儿园规模一般应不超过360人,并规定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在幼儿园安全方面,意见稿明确规定,有犯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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