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该文件是对2012年11月颁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将为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业余业务的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更加详细的操作步骤和政策依据。
“通知”将业余无线电台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
A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30MHz~3000MHz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B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C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0瓦,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对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进行验证,以及核发验证合格证明等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了设置、使用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无线电通信方法、系统原理,与业余无线电台站有关的安全防护技术、电磁兼容技术以及射频干扰的预防和消除方法等相关知识和操作技术能力。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组织对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指导工作。除组织换发2012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旧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外,中国无线电协会还将承担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和验证办法的编制、验证的组织,对验证工作的技术指导以及验证合格证明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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