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有必要对地方债务形成动态性的公开发布制度,针对各地债务的额度、负债率、偿债率、债务资金投向等,由审计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核查并发布。
仅有方向性的思路调整远远不够,针对地方债务具体的监管,我们还应尽快引入数目字管理的公开考核机制。
6月12日,《人民日报》发文指出,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显示,36个地方政府2012年底债务余额共计3.85万亿人民币,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了12.94%。
这次是继2011年国家审计署发布全国地方债务数据之后,时隔2年,对36个地方政府债务的一次抽查。尽管,2年12.94%(年均不到6.5%)的债务余额增幅,与此前3年(2008-2010年)动辄30%以上的债务余额增幅相比,已明显减缓许多,但是,如果结合我国本已呈天量规模的地方债务(2010年底为10.7万亿元),则近2年虽为中小幅度的债务余额增长,却仍应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本次国家审计署抽查的36个地方政府,其中有9个地方政府债务率已超过100%,有20个地方政府偿债率超过20%(包括地方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如此,在本次抽查的地方政府中,突破100%债务率警戒线的占25%,突破20%偿债率警戒线的占56%。而如果再加上一般不列入审计署审计口径的街道办(乡镇)、社区(村)2级基层的地方债务,则上述被抽查的36个地方政府,其大多数债务率和偿债率可能均已突破警戒线。
天量规模的地方债务,本已极其危险,天量规模地方债务的易升难减,则更令人忧心。客观而论,两年多以来,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均对地方债务出台了强化监管的政策,剑指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信贷、信托和城投债等多个融资通道。但是,效果却与上述部门出台监管政策的初衷相违背,当下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仍然明显,举债规模仍在持续扩大。
对地方债务久控难降的格局,除应引入新的政绩考量指标取代传统的GDP之外,还应严格落实对《预算法》执行的追究机制。
可是,对经济纠偏的多年历史表明,仅有方向性的思路调整远远不够,针对地方债务具体的监管,我们还应尽快引入数目字管理的公开考核机制。
首先,针对地方政府的融资方式,我们应尽快以公开透明的市政债融资方式,全面取代当下的银行贷款、政信合作、甚至民间集资等透明度低、随意性强的融资方式,并结合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负债率和偿债率的地方政府,给予不同的市政债发债额度。
其次,对当下的地方政府债务,应出台明确的合理负债率和偿债率指标,给予地方政府具体的达标期限,以此强行倒逼地方政府渐进减少债务额度。当然,在具体的操作细则中,应结合当下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债务状况的地方政府,出台大体接近但又略有差别的地方债务考核指标。
再次,如果审计署时隔2年之后不对地方债务进行抽查,则当下地方债务的紧迫现状,可能仍不为广大民众所知、甚至亦不为决策层所晓。故而,当下有必要对地方债务形成动态性的公开发布制度,针对各地债务的额度、负债率、偿债率、债务资金投向等,由审计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核查并发布,其发布周期起初可为一个季度,逐渐可减少为一个月、甚至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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