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尽早出台企业破产法全系统司法解释 |
2009-06-30 11:52:3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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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案件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此间举行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将尽早出台涉及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 据了解,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和蔓延,今年一季度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8%。奚晓明表示,对于逃债的非诚信企业,要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正当处置财产的行为,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剥夺其市场主体组织。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是否不能清偿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对于经济暂时出现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奚晓明说,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制度,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挽救困难企业。 破产程序具有一般司法程序的排他性,因此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对于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当解除和终止。奚晓明说,各地法院要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确保破产财产的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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