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不含新疆和西藏),重点是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并向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通知》明确,规划编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中长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各地依据国家规划和有关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安置资源状况的基础上,编制本省(区、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规划,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要求,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通知》明确,以安置区(点)为基本规划单元,统筹村庄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恢复等。规划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城镇发展和产业发展等行业规划相衔接,特别是与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整村推进、以工代赈和村级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农村电力保障、特色产业增收等关联性强的规划和重点工作有机对接。在实施规划推进过程中,应根据实施进度和条件变化适时调整实施规划,确保搬迁具备条件的特困户。
《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不含新疆和西藏),重点是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并向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环境恶劣、生态脆弱、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区、地方病多发区等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对于上述地区以外的贫困人口和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等原因需搬迁的人口,以及平原地区、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等的农村贫困人口,不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通知》明确搬迁方式,根据迁出地的村落分布情况,原则上采取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对于住户零散分布的自然村落,一次性全部迁出;对于规模较大且必须全部迁出的自然村落,根据安置地情况统一规划,分批迁出。优先安排最为贫困的自然村落和农户。
《通知》明确安置方式,根据安置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依法开发耕地、调整置换土地(林地)等形式配置安置资源,可采取就近、分散插花、规模集中等多种方式安置。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的,可创造条件实施跨区安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搬迁群众的劳动技能和当地就业吸纳能力,依托城镇、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等安置。
《通知》明确,资金筹措方面,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搬迁群众共同承担。国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属于补助性资金,人均补助标准现阶段不超过6000元,具体补助形式(按户或按人)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地方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特别是省级政府安排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规模的30%;搬迁群众视家庭收入状况,适当承担部分住房和基本生活设施建设费用。各地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规划,以安置区(点)建设方案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共同投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改善整体发展环境、开发特色优势资源、增强群众脱贫致富能力为目标,协调各类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支持安置区相关工程项目建设,但不得将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等专项资金整合用于扶贫搬迁安置区住房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特困户住房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 《通知》要求加强管理,资金使用方向上,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用于搬迁群众的住房以及安置区(点)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包括农户必要的附属设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农村能源,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用于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购置、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领域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补助住房建设的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户。地方政府要统筹解决自筹资金困难的特困户以及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户的安置问题。各地立足安置区资源环境特点,按照现行制度规定,统筹安排到省(区、市)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搬迁贫困户后续产业发展予以重点支持。地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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