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在线 国信在线
北京国信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邮箱登录: 密码: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国信在线首页
业务介绍 中心概况 数据库 公共政策研究 市场竞争情报 案例介绍 国信客户 人才招聘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请输入验证码
重点要情
危机情报 危机情报
行业发展 行业发展
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
图书开发 图书开发
 首页 >> 国信研究 >> 行业 >> 文章页
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法实施
2009-06-30 14:16:0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862


  为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中国海事局日前颁布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该《办法》指出,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主要满足以下条件: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据悉,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对于超出部分,不予办理登记。对于建造中船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或随着工程进展船舶价值显著增加而再次设置抵押,并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可进行登记。
  《办法》要求船舶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在交船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当船舶建造完毕,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新造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主动说明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各种登记及注销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合作客户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卫生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外交部 工信部 人保部 司法部 民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全国政协 国家统计局 国家质检总局 药监局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 团中央 国资委 中央党校 北京市委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发改委 浙江政府 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 国家电网 中国银行 中海油 中石化 中石油 审计署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12 国信在线(北京)经济文化发展中心 京ICP备09031571号-1 北京网监备案号:110105146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40号 联系电话:010-64377788
国信业务:国信报告 国信数据 国信每日 国信咨询 国信项目 国信研究   如果您的网速较慢,请点这里:国信在线电信 国信在线网通 国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