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改变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继续允许一些保险公司盲目扩张,最终有可能会导致中国保险行业风险越来越大。 2016年随着中国保险企业大举进入房地产业以及其他实体行业,有关保险业转移风险的说法不胫而走。理论上说,保险业利用自己筹集的资金从事多元化经营本来无可厚非,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一些保险企业采用杠杆原理,以保险资金从事收购活动,并且把收购合同标的公司作为担保,筹措更多的资金用于收购其他企业。正是这种金融操作行为,让人们不得不对中国保险行业发展前景感到担忧。 众所周知,保险充分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特征。保险行业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一个“众筹”行业,保险公司利用筹集的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保险的功能就在于分散风险,保险的本质是金融活动。换句话说,吸纳保险资金只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环节,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费用之后,可以进行大规模的资本经营,并且把资本经营中获取的利润用于扩大保险公司的规模,提高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世界上最优秀的保险公司,通常不是依靠收取保险费用分担风险的公司,而是充分利用保险资金进行多元化经营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公司。不过,保险公司的多元化经营需要大量专业人才,如果保险公司挪用保险费用进行大规模的投资,一旦出现重大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将会面临资金匮乏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各国的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时候,通常要求保险公司遵照谨慎理财的原则,尽可能地确保正常的保险业务不会因为多元化经营而受到负面影响。 当前在我国保险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譬如,一些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险种无所不包,被称之为“万能险”,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经营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说明义务,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陡增。更令人感到担忧的是,一些保险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利用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推销保险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透支了商业银行的信用。假如保险监管机构不尽快采取措施,解决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那么,中国的保险行业可能会出现真正的“野蛮人”。 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野蛮人”已经引起投资者高度关注,这些人利用保险经营筹措的资金,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呼风唤雨,掀起惊涛骇浪。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分业监管的模式亟待改变,中央政府必须建立全流程的金融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说明保险业资金进入其他市场,有可能会给中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现在一些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不尽如人意,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保险公司将主要精力用于筹措资金,推销保险产品方面,而没有真正为客户服务,让客户得到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保险公司必须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必须把主要业务用于提供客户服务方面,因为只有这样,中国的保险业经营风险才会逐步降低,中国保险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首先,中国保监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对一些保险公司大举收购其他行业企业的做法进行实时监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金融杠杆被过度滥用,从而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保险公司在多元化经营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保险义务,万万不可把保险作为筹措资金的工具,把筹集的资金用于多元化经营,忽视了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使中国的保险行业陷入恶性循环状态。 其次,中央政府应当在不断完善现有金融协调机构工作机制的前提下,组建金融委员会,将中国证券、银行、保险、信托监管信息搜集整理,形成统一的信息平台,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确保资金在中国金融市场正常流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过度使用杠杆而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金融委员会应当扮演信息沟通平台的角色,应当对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会诊,必要的时候应当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特别的监管措施,防止金融风险扩散之后,给更多的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 第三,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之上,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不但要披露股权变化情况,而且要披露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保险公司重大投资计划,必须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保监会可以对公司重大投资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投资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指导意见。 坦率地说,当前我国金融领域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一些保险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横冲直撞,试图以迅速扩大经营规模来掩盖公司内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中国保监会以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指导不是一种法律上的干预行为,而是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项目进行必要的行政指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公司风险可控,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业正在迅速积累金融风险,如果不改变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继续允许一些保险公司盲目扩张,那么,最终有可能会导致中国保险行业金融风险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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