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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起受理无户口人员登记 8类“黑户”可申请
2016-10-14 14:18: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824

在北京市政府近日审议通过《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昨天公布,细则明确了8类受理对象、相关办理程序和申请落户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表示,自今日起,全市户籍派出所开始受理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申请。

据了解,由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受理条件和审核证明材料等内容,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查阅相关规定。

市公安局表示,符合申请登记户口的8类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要认真履行主动申报户口义务,如实反映未登记户口原因,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据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有关人员介绍,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据了解,本市公安机关将与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并抓紧按程序做好有关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修订工作,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无户口人员如何办理登记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下同)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程序: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非婚生子女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两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还要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港、澳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应提供境外或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如为集体户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下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非婚生育子女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提供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非婚生育说明;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如果申请随父落户,要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果鉴定证明存在异议且无法核实,应提供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果申请随母落户,《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异议且无法核实,也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在港、澳出生的无户口人员,要提供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因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未登记户口的子女。

办理程序: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政策内生育子女如果证件证明真实齐全,派出所立即办理;非婚生育的子女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不涉及在港、澳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其他所需证明材料与第一类人员相同。

3、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原户籍为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本市,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证件证明向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两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还要提供拟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户口被注销后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程序: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两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还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拟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原注销地址恢复户口的,还应提供原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无户口人员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等)。

5、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的无户口人员

这类人员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补领、换领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件

受理对象:因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法登记户口的人员。

办理程序:本人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立即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照片,还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换领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还应提供过期的《户口迁移证》的原件。

(二)原本市户籍人员、本市生源学生因不符合迁入地落户政策恢复户口

受理对象:共包括两类,一类是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后、不符合迁入地落户政策的原本市户籍人员;另一类是因升学将户口迁至外省市院校集体户、毕业后不符合迁入地落户政策的原本市生源学生。

办理程序:本人持证件证明向原本市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两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以及本人身份证证件,还要提供拟入户《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迁移证》原件等。

6、未办理手续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已办理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程序: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被收养人的血样和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5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两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还要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收养的,应提供本市民政机关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该《决定》施行前收养的,应提供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的无户口人员

受理对象: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程序:无户口人员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持证件证明向本市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落户申请表,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除了申请表和照片,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随父落户,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市局核准后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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