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周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通过对制定特别监管要求和建立特别处置机制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刊登在央行网站的指导意见指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初始名单、相应金融机构填报的数据和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委)审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发布。 “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是妥善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的关键。”央行有关负责人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经批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工作小组,进行应对和处置。 根据指导意见,完善监管的两条主要途径包括: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确保其在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其中,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其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 《指导意见》着力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从风险管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监管,以促其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因此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但从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所处地位来看,理应受到与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监管。 同时,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考虑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管要求与过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内对金融机构造成冲击。 该负责人并称,《指导意见》属于一个宏观政策框架,更多的监管要求和操作细节将在未来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指导意见》发布后,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启动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逐步出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和附加监管要求。 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