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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大趋势:解读未来可能实质性推进的举措
2009-07-16 11:41:2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1187

  在群体性事件连续高发之际,一部与此有关的干部问责规定应运而出。7月12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外公布。该规定明确,对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制由此具备了可以依据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个规定在面对具体问题以及错综复杂的行政运作时,必将因其缺乏成熟经验的“暂行”特点而不得不面临一系列细节性调整,这种来自未来的后续调整或能更加贴近现实的行政运作。

  继2003年“问责风暴”之后,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密度、速度掀起了新一轮“问责风暴”,体现了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应有的责任和态度。然而“风暴”的间歇性、短暂性特征制约着问责的实践效果及其长效机制的构建,官员问责远未达到制度化、常态化的要求。

  制约官员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的关键主要有四对矛盾。第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之矛盾:问责的发起者和启动者多是上级党政部门,问责主体单一,难以解决上级党政部门由谁问责、“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各项问责法律法规自上而下推动,制约着地方主动性、灵活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从上级党政部门到人大、法院再到民众,问责监督主体的权力也呈现出递减弱化的趋势。第二,“火线问责”与制度问责、常态问责之矛盾:在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在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民愤下的“火线问责”,缺乏“违规即追究”的内在责任动力,仅对执行环节进行问责,属于典型的事后问责制。第三,问责“大”与“小”之矛盾:大灾大难大祸等大风险问责官员比例较高,工作中的失误等小风险问责官员比例较低;部分官员因“小”(个人利益)失“大”(民众利益、公共利益)。第四,责任“轻”与“重”之矛盾:与权力划分相比,我国较忽视对党政部门责任“轻”、“重”的划分;即使划分了责任的“轻”、“重”,由于绩效考核体系欠完善,也会给官员推脱“重”责任以可乘之机,仍能以行政责任代替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个“重”责任。

  彼得斯认为,“对于政府及其成员而言,至关重要的是不断探索提升政府效能和服务品质的创新机制。”而提升政府效能和服务品质的重要举措即为绩效评估,用绩效评估强化问责被视为政府责任机制的根本性变革。作为问责制新形式的绩效问责,在国外发展初具规模,鉴于其与行政问责的兼容性,在当前行政主导模式下,成为转变问责形式、提高问责效能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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