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理性揣测当前行政问责的中央意图 |
2009-07-16 11:42: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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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在上世纪很少被提上成文条例的日程,真正关于领导干部问责模式的探索始于本世纪初。基本历程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2004年中央办公厅颁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7年国务院发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至这次中央作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这四个文件存在几个特点:在颁布时间上,前三个文件的间隔是三年,后一个是两年,是缓冲与持续相结合;在颁布单位上,党中央的相关文件是国务院出台条例三两年之后,意味着党中央文件是对政府文件的一个强化,并升华到执政党的战略高度;在标题形式上,都是习惯性地用“规定”、“条例”或“暂行规定”这种有弹性的字眼;在内容上,后一次出台的文件是对此前尝试几年后的文件的一种修补。显然,这些文件仍停留在灵活的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制度和法律的硬性常规层面,但与上世纪相比较而言有着很大的进步,毕竟是从一种不成文的潜规则或内部处理上升到成文条例。行政问责模式的探索虽然只有短短几年时间,但恰恰折射出我们党和政府在制度化的摸索方面的一些规律。
如果说我国目前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是1949年建国之后所确立的,那么基本的路线、方针、政策则是30年前奠定的。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问责制的成长特点。
首先是稳定性。在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发展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在以政党制度和政府体制为主体的政治体制改革上是以“稳定压倒一切”为宗旨,而经济社会的改革程度和发展规模是以党政结构的稳定性为标准,当然,党政自身也在可控范围内不断改革和调整,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是试错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只是对党和政府的宏观而关键的决议进行指导,但对执政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具体问题并没有作出限制,留出一定的灵活性空间。每一届政府在确保基本制度和政策不动摇的基础上,可以对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惯例作出更合理的调整,以更能提升党的执政基础,对经济和社会能够作出更主动的回应。指导这些灵活措施的理念就是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显然,通过改革来落实这种理念的办法,一方面是积极的、临时的。一般的路径是,社会民众就一次受到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对政府提出的制度变迁要求,中央政府立刻作出积极的回应,并以尽可能快的方式出台一种试行办法或暂时规定。但最初出台的这种政策一般来说是原则性的,比较空洞的,目的是与既定的法律和制度大体上并行不悖的,同时地方政府可以灵活处理和弹性运用的。另一方面是渐进式的、缓冲的。渐进式的改革之所以具有很高的合法性,就在于它一次比一次好。一般来说,每一次改革并非完全否定前一次出台的规定、条例和决议,而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修订、补充和完善。这是对既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一种迂回肯定,也能够及时回应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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