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个体工商户条例体现务实和尊重 |
2009-07-27 08:58:02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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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将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了。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无固定场所摊贩首次被允许登记成为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允许游商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现况的结果。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经济管理中的求真务实精神,是对游商法律主体地位和平等社会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切实保护游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将在鼓励公民自主创业中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这意味着不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而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流动摊贩也可以依法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理直气壮地流动经营,平等地享受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给予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政策。 然而,从1987年起实行至今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这一点上却没有这么宽松,该条例规定,欲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而“经营场所”则是个体工商户应当进行工商登记的主要项目之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时则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显然,这部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时代色彩,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游商排除在个体工商户之外,这也意味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游商们都无缘享受。这样的规定,不仅严重脱离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现状,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公众客观需求严重不符,而且也违背了平等、公平的法治要求。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务实和尊重,还远不止于游商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一个方面。在经营范围、雇工数量、经营者的户籍限制等方面,都作出了与现行条例明显不同的规定。比如,在经营范围上,完全打破了现行条例的限制,明确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让个体工商户站在与国有企业、大中型股份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上公平竞争,因此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此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条件取消了户籍证明的规定,为进一步消除城市外来工经营壁垒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对农民和流动人员平等权的极大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不要求游商登记“经营场所”并不意味着游商可以随意摆摊经营,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当然,这个条款也包含另外一层含义,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游商规划适当的区域进行经营,绝不能一味追求市容形象而不为游商规划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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