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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华:健全集体谈判机制 促成劳资双赢
2009-07-27 08:59:22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26

  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20日正式公布了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订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上,“资强劳弱”一直是普遍现象。导致这种不平等的原因来自两方面:其一是目前劳动力供给的相对过剩;其二是劳动者和资方之间谈判力量的不对等。解决劳动力供给过剩的过程会很漫长,但改变劳资双方谈判力量的失衡却并不困难,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就是一条很好的途径。
  工人团体或工会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资和就业条件进行谈判、协商,这种方式被称为集体谈判。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企业进行谈判,其合法性来自“结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工人结社的自由已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界定,我国《宪法》、《劳动法》都赋予了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资方是一种有限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果劳动者在经济力量和谈判能力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则劳资之间的谈判就会失衡,这会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形成负面影响。而通过集体谈判,可以扭转劳动者在经济地位方面的相对弱势,同时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进行集体表达,可以改变劳动者在谈判能力上的相对不平等。这种机制克服了单个劳动者与资方在劳动关系上的内在不平衡,能有效地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可接受的妥协,将诸如怠工等消极对抗和集体抗争等激烈对抗消弭于无形之中。当然,既然劳动者组建工会是工人之间的自由联合,那么企业应该也有权利进行自由联合。企业之间联合起来组成企业协会、商会,这在今天也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实上,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国家如德国、瑞典等,就是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进行劳动关系的集体谈判。
  不过,也有一些学者对工会制度持批评态度,认为工会构成了一股强大的要挟性力量,违背了自由、平等交易的基本理念。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工会的职能无非促使工人自由、自愿联合起来开展集体行动,只要工会不拥有 “纠察权”,即工会无权对工人的行动进行强制,这就没有违背基本的自由原则。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关键是看劳动关系是否违背了工人的意愿,只有非强制的劳动关系才能得到劳资双方的自愿遵守,如果单个的工人面对相对强大的资方而不得不签订某种合同,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稳定不和谐的。只有经由充分的自由谈判形成的劳动关系,才会形成劳资双方的有效合作。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劳动关系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的一些集体谈判案例都表明,集体谈判有助于劳资双方双赢局面的达成。
  到目前为止,我国劳资之间的集体谈判机制还不十分健全,主要表现为雇工组织化程度不高、工会缺乏独立性、工会角色没有转变过来、工人对工会信任度低等等,其中工会的独立性是最关键的要素。眼下很多工会都是依附于企业而存在,并没有成为工人们自己的自治组织。要真正落实全总的这一“指导意见”,下一步还有待全总在帮助工会取得并增强独立自主性方面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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