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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1号
2009-07-27 10:52:4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8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未装载普通客货的)以外,旅客舱单及相关数据传输义务人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传输所有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包括过境旅客)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航空器未载有旅客的,旅客舱单传输义务人不需传输旅客舱单电子数据。
  二、旅客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乘载舱单数据应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数据应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三、旅客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境内航空运输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本企业国际航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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