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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确保在建住宅工程质量
2009-08-03 14:28: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714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住宅楼房倒塌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陈重和副司长吴慧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切实做好检查工作确保在建住宅工程质量”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对于网友提出的“住宅楼房倒塌事故不禁让人担心老百姓将住进怎样质量的房屋,想知道全国住宅工程质量到底怎样”的问题,陈重指出,法规标准这么多年来不断健全。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出台。包括标准,从本世纪初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标准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数以千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有了。
  陈重还表示:“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我们很关注,首先关注的是抢险和采取措施。倒塌的是7号楼,4.6米深的基坑旁边还有6号楼及其他建好的楼房,它不是孤立的,所以首先是抢险。对于倒塌的判断,确实是建国以来还没有过这样的情况。应该说这是极端个别性。上海市政府公布,经过监测,6号楼稳定,在建的其余10栋楼安全状况稳定。也说明这个事是个很突然的事件。”
  有网友问到“住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吴慧娟表示,开发商是“产品制造商”,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对住宅工程质量应该是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的约定和技术标准,对材料也好,构配件也好,包括商品混凝土都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同时还要完成现场的质量控制,技术也好,检查也好,都要严格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对国家在住宅工程保质保修方面的规定的问题,吴慧娟指出,按照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于住宅工程,如果是商品房,建设部有一个88号令,规定在商品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应当履行保修的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重指出,房屋要有设计使用的年限,比如住宅一般是50年。50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一段是保修期,还有一段是使用期。住宅所有人在保修期之外、使用期内发现有一些问题,可以向有维修养护责任的单位,比如说房管局、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护的要求。
  还有网友关心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开发商向业主承诺的保修期应该从什么时间算起。吴慧娟表示,根据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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