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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应尽快修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和量刑
2009-08-10 10:33:22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943

  
  胡斌飙车致谭卓死亡后第90天,17岁的台州临海女孩马芳芳被撞死在杭州市第一条爱心斑马线上。
  此斑马线长14米,宽7米,原来的白色线条改为黄底白条相间,非常显眼;斑马线中间印有大大小小的红色爱心图案,上写“爱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温馨标语。
  张扬爱心有什么用呢?还是抵挡不住交通肇事的恶灵肆虐。8月5日晚,马芳芳与小姐妹一起沿爱心斑马线由东往西步行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保时捷凯宴撞飞了20多米,当场死亡。经交警检测,肇事司机魏志刚体内酒精含量为0.227mg/ml,系酒后驾车。据见证者称,“当时保时捷的时速,肯定超过80码”,而该路段限速为60码,则可推断为超速驾驶。目前,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
  此案之参照,倒非胡斌飙车案,因为尚未确定肇事者是否在飙车,尽管有网络媒体如是宣称,而是成都孙伟铭案,此人醉酒驾驶,导致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但无论是哪一个,都给即将审理此案的杭州市法院出了大难题,它们必须直面一例充满了汹汹争议的判决:是亦步亦趋,还是推倒重来?
  有人曾经推测过,成都醉酒驾驶案的判决生产过程,很可能是先量刑,再入罪。此案引发的民意汹涌,大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势。即是说,必判死刑。但根据具体案情而入交通肇事罪,一般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加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最高可判15年。这和民意的喊杀之声差距极大。如此,只得改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处以死刑,连死缓都免了。这也许满足了民意,可被告孙伟铭在一审判决宣布过后大呼要上诉。
  这里有两处很明显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中,犯罪故意——哪怕是间接故意——应该如何判定?深度醉酒的孙伟铭犯罪的那一刻,你能确证他是“希望”还是“放任”恶果发生?第二,最高法院曾发布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第一款就是“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质言之,法律已明文规定此类案件的入罪。
  尽管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却正在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那么以后因醉酒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不管死一人还是死十人,是不是都要遵循此案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从十年到死刑不等?
  从初步明确的案情看,杭州保时捷醉驾案并不是一个棘手的案件,却极有可能因为一个先例而变得无比棘手。若以法典和司法解释,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犯罪嫌疑人并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则至多判刑7年,这让已经焦灼如热锅上的蚂蚁一般的民意如何心满意足?若循成都醉驾案的判决,课以无期徒刑或者极刑,等于是在伤痕累累的法律身上再狠狠捅上一刀,纵然暂时安抚了民意,却让法律的颜面和公信力荡然无存。
  最佳的解决路径,亦是当务之急,仍在于尽快修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和量刑。如果认为15年的最高刑期不足以威慑与预防犯罪,完全可以增加量刑幅度到无期,乃至死缓和死刑。据报道,最高法院最近已就“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召开了司法研讨会,与会专家建议刑法修正案应该增设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乱世用重典”,“重罚之下,必有顺民”的政法策略能否取得相应的效果?此外,中国司法奉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使不久后成功修改了法律,杭州醉驾案仍必须依照现行的法条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在残缺的法律与饥渴的民意之间,在现存的含金量不高的正义与未来同样虚幻难辨的正义之间,它必须做出一个艰难的抉择。
  最后要说,醉酒驾驶如此泛滥成灾,不仅是法律惩处不力——成都的死刑判决难道不足以震慑杭州司机?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逐渐失控的自治心理,长久以来所沉积的杀气腾腾的戾气,对交通规则以致对所有规则的漠视,最终引发对生命的漠视。毋宁说,对后者的治理更为关键。当你在酒场尽欢,准备发动汽车的一刻,忽然意识到你可能在未来的路上遭遇谭卓和马芳芳的冤魂,于是你戛然熄火,等待酒醒,我们才可以像在自家的后花园散步一样走上爱心洋溢的斑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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