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广告费税前抵扣比例增一倍 |
2009-08-17 10:00:0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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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15%提高至30%。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总局8月10日公布的消息称,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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