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木:以重典治企业乱排污 |
2009-08-24 09:34:2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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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日前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此前,我国在对类似污染事件追究刑责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直以来,人们有一种共识,企业违规排放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愈演愈烈,罪魁祸首是少数地方唯GDP至上的发展观。对企业的环保要求不严,对违规排放污染物视而不见,出了小问题遮着掩着,出了大问题一罚了之,风险和利益严重不对称。所谓风险,就是对企业违规排放的处罚过轻;所谓利益,就是企业以牺牲环境和人民群体的身体健康以及子孙后代的福祉为代价谋取利润。 所以,站在这一层面上来考虑,对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责任人定罪判刑开了重典治企业乱排污的先河。盐城盐都区法院放弃以处罚较轻的“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对嫌犯量刑,而是以处罚较重的“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是具有司法标杆价值的。 然而,回过头来看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我们不难发现,这起事件和其他的故意排污事件相比并没有多大不同,也不见得比其他的排污事件都要严重,有些排污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甚至比“2·20”特大水污染事件还要严重得多。这不是说对“2·20”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处罚过重了,而是说对其他许多违规排放污染物事件的处罚太轻了。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对群众负责,对环境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所有违规排放污染物事件。 可是,相对于一些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严峻形势而言,我国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规定是滞后的,就连“2·20”特大水污染事件也是当地在多方压力下“特事特办、树典型”的结果。试想,如果盐城市有关方面不到刑法里主动找依据,“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同样会被当作是一般的污染事件进行处理,最终让时间抹平群众和环境的伤口。这让我联系起最近发生在陕西凤翔的血铅超标事件。作为凤翔县的明星企业和利税大户,东岭集团尽管在过去的3年里持续向附近村庄排放化工污水,也遭到当地村民的一再反对,却能挂着“排放达标”之标牌、一如既往地安然“投毒”,而这样披着合法外衣的“投毒”,比一般的违规更可怕。 对此,笔者建议,应及时修改刑法的相关条款,直接把企业违规排放重大污染定义为投毒,把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污染的责任人以投毒罪定罪量刑。当然,对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严肃处罚不应仅局限于企业责任人,还应当包括对企业违规排放具有监管责任,却玩忽职守的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 法院开始以新的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已经彰显了政府保护环境的坚强决心。我们在为盐城水污染事件判罚鼓掌的同时,当然更希望“投放危险物质罪”能用在所有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中。至少在眼前,就有正闹得沸沸扬扬的凤翔血铅超标事件、8月18日曝出的湖南武冈市文坪镇一家锰矿厂严重污染导致近百名儿童血铅超标的两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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