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联合六部门发布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
2009-09-07 11:28:3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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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做好2009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印发《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该《预案》全文如下: 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5省(自治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0元,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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