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通知 |
2009-09-07 11:29:0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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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更好地发挥现代流通业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先导性作用,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8]53号),商务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拟用3-5年时间,开展包括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技术在内的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通过示范创建,在全国范围内形成35—40个示范城市,70个左右示范园区,300家左右示范企业和一批物流示范技术。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带动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整体水平的提升。2009年将首先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标准先行、科学评审。坚持标准先行,明确评审程序,规范评审方法,宁缺勿滥,确保评审认定工作程序合理、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符合评审标准的,将由商务部分别授予“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园区、企业、技术)”称号。 (二)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物流示范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9年进行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的评审认定工作;第二阶段,从2010年开始进行现代物流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技术的评审认定工作;第三阶段,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示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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