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对鲍俊凯的人事新任命在程序上合理 |
2009-04-23 10:49:2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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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有网友爆料称,因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3月20日刚被监察部宣布处以记大过行政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早在去年12月就已调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行政级别升了半级。一时间,媒体质疑之声蔓延,牵强附会、小题大作的文章随处可见。 其实,三鹿问题官员的问责不同于其他行政失察、渎职及贪腐犯罪,媒体对鲍俊凯复出的借题发挥多少有些意气用事,立论也多以道德指责、行政问责等说辞掩盖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实事求是地分析,三鹿毒奶粉事件以及鲍俊凯复出确实存在诸多情有可原、合情合理之处,并非如媒体指责地那般不负责任、权力傲慢。 首先,有关方面信息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之前根本没有应对通过“三聚氰胺”炮制“优质奶”进行增量谋利不法勾当的检测经验及其相关设备,在我国高官问责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为此事而引咎辞职已经算是一种相当严厉的惩戒,进一步上纲上线地追究,于情于理都难免显得过分严苛。 其次,此前国家质检总局进行的“国家免检”认定也是出于扶持民族品牌的考虑,并不曾想到会被一群唯利是图的商人借此谋财害命,“国家免检”本来没错,政策执行结果的不合理不能否定政策制定初衷的合理性。 再次,在这个事件中,虽然质检部门不能推脱责任,但也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牛奶的生产,涉及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奶农奶站由农业部门监管;到工厂里面,由质检总局监管;进入市场,是工商总局管;到了餐桌上,由卫生部管。以前质检总局不管生产加工,2005年大头娃娃事件出来后,生产加工监管给了质检总局。这么几年的时间,仍处在衔接稳定的过程中。部门协调、衔接的不利难免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有这些,都不是具体哪一个部分应该或可以全部承担的,背后牵涉到的深层行政体制才是问题的关键。 最后,质检总局对于鲍俊凯出任安徽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的安排,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由质检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鲍俊凯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赴任,于2008年12月到任。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还规定了处分的时间,比如记大过的为18个月;第四十六条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体到鲍俊凯,今年3月监察部认定鲍俊凯“负有重要责任”,要记大过。明文规定,处分期间或是处分之后,是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在处分决定作出前,鲍俊凯已经调任新职,处分决定对他的升职也就没有影响。因此,对鲍俊凯同志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因此,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审视,国家质检总局对三鹿事件的责任承担,尤其是对鲍俊凯的人事任命安排,都严格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占据在道德的高点盲目否定有关程序的合理性。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一个清醒的判断,需要对事件本身,尤其是对事件所暴露出的深层体制问题有一个独立、实事求是地认识,而不是捕风捉影、人云亦云地谩骂、指责。这才是我们对待重大公共事件应该具备的理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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