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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