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 |
2009-10-27 14:07:1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784
|
|
财政部日前发布指导意见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要求地方发放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明确主管承办部门,加强消费券监管,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消费券发放应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 意见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指出,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以扩大并引导消费。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