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 
 2009-11-24 14:00:4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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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该办法包括17条,是国家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的。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办法中规定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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