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在线 国信在线
北京国信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邮箱登录: 密码: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国信在线首页
业务介绍 中心概况 数据库 公共政策研究 市场竞争情报 案例介绍 国信客户 人才招聘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请输入验证码
重点要情
危机情报 危机情报
行业发展 行业发展
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
图书开发 图书开发
 首页 >> 国信研究 >> 行业 >> 文章页
论海上环保责任
2009-11-24 14:03:5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28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日前已经国务院审查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拟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只待颁布实施。据悉,草案规定,每接收一吨经海上船舶运输的石油,石油货主需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纳0.3元。从几家主要石油进口企业得知,他们已经知道缴纳基金的规定,这些企业表示,从环境保护的大局出发以及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讲,企业对缴纳一定费用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
  目前,我国进口原油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船舶油污事故,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带来巨额赔偿。据统计,1998年~2008年,在我国管辖海域共发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这些污染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仅2008年,我国共发生溢油事故109起,造成354吨油类物质的泄漏。仅仅依靠船舶投保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难以合理地进行赔偿,因此,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成为我国海洋管理的必然选择。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合作客户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卫生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外交部 工信部 人保部 司法部 民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全国政协 国家统计局 国家质检总局 药监局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 团中央 国资委 中央党校 北京市委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发改委 浙江政府 北京国际经济贸易学会 国家电网 中国银行 中海油 中石化 中石油 审计署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12 国信在线(北京)经济文化发展中心 京ICP备09031571号-1 北京网监备案号:110105146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40号 联系电话:010-64377788
国信业务:国信报告 国信数据 国信每日 国信咨询 国信项目 国信研究   如果您的网速较慢,请点这里:国信在线电信 国信在线网通 国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