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环保责任 |
2009-11-24 14:03:5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28
|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日前已经国务院审查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拟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只待颁布实施。据悉,草案规定,每接收一吨经海上船舶运输的石油,石油货主需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纳0.3元。从几家主要石油进口企业得知,他们已经知道缴纳基金的规定,这些企业表示,从环境保护的大局出发以及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讲,企业对缴纳一定费用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 目前,我国进口原油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船舶油污事故,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带来巨额赔偿。据统计,1998年~2008年,在我国管辖海域共发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这些污染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仅2008年,我国共发生溢油事故109起,造成354吨油类物质的泄漏。仅仅依靠船舶投保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难以合理地进行赔偿,因此,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成为我国海洋管理的必然选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