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条”解读:金融产业并非真正对内开放 |
2010-05-25 13:44:5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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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新36条”。尽管重新启动市场化的改革完全符合市场预期,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也已经公开酝酿了一段时间,这个突然推出的“新36条”的内容还是超出了市场预期,推动沪深两市指数当日大幅反弹2%以上。有经济学家认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有可能让2010年成为“民间投资元年”并产生可观的“制度红利”。 与5年前公布的“36条”(国务院于2005年8月12日印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相比,“新36条”要求向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有所扩充,开放的措施也更加具体,显示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心。 以金融领域为例,5年前出台的“36条”就提出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其中包括“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遗憾的是:各地方、各部门的执行与中央政府的政策明显脱节,“36条”没有被落实。上文中提到的“条件”到现在也没有被解释清楚,在过去5年里,金融领域的对内资开放没有取得什么进展,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仍然面对看不见的玻璃门。 “新36条”再次提出要“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却没有提到“条件”一词。第18条的核心内容包括:“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现有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目标,第18条还提到要放宽几个具体的限制,从而把几道看得见的门开得更大一点,其中包括“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 那么,“新36条”的出台是否意味着金融业即将对民营资本敞开大门、直面“民间投资元年”呢?我认为这不会很快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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