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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量刑改革将全面试行 交通肇事等15犯罪纳入
2010-09-19 15:19:4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71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司法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近年来,量刑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量刑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16日在海南三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全面部署量刑规范化改革。
  
  试点一定程度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指导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这标志着量刑改革即将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据了解,“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去年6月1日起,全国共有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量刑规范。
  
  针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试点法院共审理试点15种罪名案件4.5万多件。试点前与试点后的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而且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引入
  
  熊选国说,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改革的一大亮点。
  
  熊选国指出,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熊选国说,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更有利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现象和案外人为因素干扰。
  
  ■ 量刑规范化改革档案
  
  ●亮点: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重点:将量刑纳入庭审
  
  ●试点时间:2009年6月1日
  
  ●全面试行时间:2010年10月1日
  
  ■ 访谈
  
  “控辩双方可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法副院长熊选国称将量刑纳入庭审可建相对独立程序
  
  成都孙伟铭醉驾案被判处无期徒刑,醉驾致多人伤亡的三门峡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6年零6个月。相似案件,量刑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1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三亚受访时称,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试点一定程度解决了“同案不同判”
  
  记者:量刑中为何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熊选国:我国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这是量刑不规范的一个表现形式。这个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首先,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宽泛。其次,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以往庭审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调查辩论的工作重心。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有的估得重一点,有的估得轻一点,结果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三是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
  
  记者:试点的效果如何?
  
  熊选国:改革试点使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亮点是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记者: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亮点和重点是什么?
  
  熊选国: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改革的一大亮点。量刑建议包括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这样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法院公正量刑。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比如,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此外,通过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的公开,使民众更加理解、支持法院工作和判决结果。一名被告人家属对我说,过去有案子就想找熟人,钻门子,现在这样,就不用找谁了。
  
  “电脑量刑”是一种误读
  
  记者: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过多、统得过死?
  
  熊选国: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主观能动性,不搞“一刀切”。规范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滥用,加强监督制约。如果不规范,就容易出现司法腐败行为。
  
  记者:有的法院为量刑规范开发了电脑辅助量刑系统,会不会发展成“电脑量刑”?
  
  熊选国:为量刑规范开发了电脑辅助量刑系统被认为是“电脑量刑”,“电脑取代了法官成为量刑主体”。这是一种误读。法官始终是量刑主体,量刑软件系统不过是量刑规范化的数字化表现,是量刑工具。电脑辅助得出的宣告刑可以有效避免相似或相近案件的量刑出现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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