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规定,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将对其实施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以鼓励该类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发放,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县域及农村。
●解读
事实上,早在2008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随后管理层又明确要求 “抓紧制订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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