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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需警惕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及趋向
2010-10-25 17:09:5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49

  根据目标指向的不同,可将群体性事件分为“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已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向:(一)在实施主体上,从“特定群体”到“不特定多数人”;(二)在发生地域上,从“村落乡镇”到“城市社区”;(三)在诉求目标上,从“利益表达”到“不满宣泄”;(四)在动力机制上,从“压迫—反应”到“不满—刺激—攻击”;(五)在策略技术上,从“依法抗争”到“暴力抗争”。 [10]
   [10]
  近些年来,相继发生了重庆“万州事件”(2004)、安徽“池州事件”(2005)、浙江“瑞安事件”(2006)、四川“大竹事件”(2007)、贵州“瓮安事件”(2008)和湖北“石首事件”(2009),等等。一些看似微小的普通民事纠纷最终演变成公然打砸抢烧党政机关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冲突的激烈程度还是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负面影响,上述事件都是近些年来比较严重的。这些“暴力抗争”事件已明显突破了“日常抵抗”、“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的范畴,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向。
  群体性事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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