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对设施农用地要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用地,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通知强调,为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要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