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10-12-03 14:31:3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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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并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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