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
2010-12-03 14:32:3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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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的要求,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进行调整,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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