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意收紧险企次级债 |
2010-12-24 11:48:0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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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比2004年施行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不仅对次级债的监管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同时也对其使用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办法》在申请发行次级债的主体方面提出了新的约束,其中包括开业时间超过3年;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基本情景下)未来一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上一年度实现盈利以及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等。 相比2004年的《暂行办法》,《办法》的总则中增添了两条新的规定,一是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二是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以上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对次级债的依赖,避免系统性债务危机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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