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
2011-01-28 09:12:4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943
|
|
2011年1月20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实施。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施行,其中一项重大的修改为:国家赔偿费用由有赔偿义务的公检法等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后依法支付,改变了以前由各个部门自行支付,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做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足额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条例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为方便赔偿申请人的申请,《管理条例》规定,赔偿请求人凭书面申请、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身份证明,即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费用;并可以口头申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