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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收费式监管导致市场监管走向扭曲
2011-06-24 17:17:5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dulei 阅读次数:1173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今年3月27日致函银监会,要求其公开自2004年到2010年期间向商业银行等被监管对象所收取的监管费情况和去向。对律师的这一要求,银监会没有拒绝,于5月1日作出了回复,并在6月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了收费情况,在从2004年到2010年这7年期间,银监会一共收取监管费385 .69亿元,其中包括机构监管费57 .74亿元,业务监管费327.95亿元。

银监会能够回应公民要求,公开收费情况,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态度,体现了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并接受民众监督的积极姿态。但是,问题也随之而产生,银监会作为一个依靠国家权力行使强制性监管权力的国家机构,向被监管对象收取监管费,其理据何在?这种向被收取对象收取费用的监管,还能保持市场监管的公正无偏吗?银监会表示,银监会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监管收费属于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银监会所收监管费全部上缴国库,银监会的履职费用通过“中央部门预算”规范程序向财政部申请,不与监管收费挂钩。但是,这种向被监管对象收取监管费的制度安排对于市场监管的公正性、严肃性的消蚀作用,显然是不可小看的。

金融市场为什么需要监管?这是因为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成以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由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小金库”角色变身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人”,追逐商业利润成为它们的最终归依。但是,如果对商业银行这种“经济人”角色不加以规范,它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狼性”,从而破坏市场的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由于金融市场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因此商业银行如果过度追逐商业利润,还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设立监管机构,是为了利用国家的强制管制力,对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破坏市场公正、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但是,如果监管机构向监管对象收费,这就使两者之间产生了利益纽带,在金钱这个杠杆的作用下,监管就会慢慢地向势利的方向靠拢,从而使监管变味、扭曲。

银监会当然会否认这种市场逻辑,他们会斩钉截铁地说,银监会的监管不会因为向监管对象收费而有所放松,或者有所偏向。但是,看一看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的所作所为,再看一看银监会对其的监管力度,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收费式监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市场监管本应发挥的作用。在前两年为抗击金融危机而实行适度从宽货币政策的时候,商业银行出于追逐贷款利息的自我需求,使信贷规模出现了大规模突破,导致市场很快出现过多的流动性,房价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出现快速飞涨,国民经济面临通货膨胀的严重威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银监会却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当然这其中或许有受到当时宏观政策的影响,但收费式监管导致银监会与商业银行产生了太多的“共同语言”,绝对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中,对小客户的乱收费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根治,银监会对此也很少有所作为。

银监会在回答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证监会、保监会成立后均实行了监管收费制度,因此银监会的收费可以使三个监管机构的做法保持一致,避免部门间的政策差异。银监会的这个回答表明,市场监管实行向被监管对象收费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它正好说明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漏洞。我国证券行业、保险行业尽管按照两个监督机构的说法是越来越规范,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一直表现得很薄弱,看来也可从监管收费这种制度安排中找到答案。证监会、保监会不可能向作为个体的股民和保户收取费用,自然也就没有了保护他们利益的原动力,而当他们笑纳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交上来的监管费的时候,他们的监管力度到底还能有多硬,自然也是可想而知的了。

银监会和其他一切市场监管机构,都是政府机关,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管理。有人说,这种监管需要产生费用,因此他们可以向被监管对象收费。这种说法混淆了政府机构与一般商业机构的不同之处,政府机关本身不是商业机构,维持它运转的费用只能来自税收,而不是另外的收费。如果政府机关因为行使了监管或者服务职能而要收费,那是把自己降格成一个商业机构了,“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必然会削弱政府职能的行使,对于像银监会这样的政府机关来说,也就意味着它的市场监管很容易成为“看菜吃饭”的选择性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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