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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则楚: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国进民退”之忧
2011-09-02 15:36:49 来源:新快报 作者:sam 阅读次数:1093

  打击犯罪与保护当事人权利,这对应着“职能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刑诉法的价值观———前者把刑诉法看成公权机关打击犯罪的“方法论”,后者则把刑诉法看成保护民权不受损害的权利清单。刑诉法的精义在于,让民权与公权形成有效博弈,达到公正的平衡点。

  以上这些内容,是为了说明我国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现实意义所在。然而,8月30日公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下称草案),却在一些方面难孚公众期待。从理念上回归了“职能主义”倾向———依靠公权机关查清案件,而不是提升辩方的地位。草案更多地表现为强化警察权、检察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当事人的保护,这堪称刑事诉讼法中的“国进民退”。

  首先,律师执业权方面,草案的规定相较于现行刑诉法、2007年《律师法》又多了限制。

  现行刑诉法第96条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需要由警方批准。但草案却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即便是对现行刑诉法妥协的产物,1998年最高法等联合公布的“六部门规定”,也只是要求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律师会见的安排期限从48小时延长到5日,而不是由警方批准。

  而且草案还规定:律师要获取嫌疑人不在现场等主要的无罪、罪轻证据时,还得向法庭上的对手———控方主动汇报。那么,控方在获取有罪证据时,是不是该通知辩护人呢?本来诉辩双方地位如果能平等(或者接近平等),双方举证、质证,由法院居中裁判,才能形成“抗辩”。现在这个规定,对中国诉辩双方本不平等的博弈施加了“马太效应”。

  其次,草案扩张了警察权的范围,更多体现为迁就现实,未能在规范执法程序上有大的进步。

  比如,拘传、传唤的期限从12小时延长到了24小时。有媒体报道,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曾在派出所工作过的陈先岩称:这种延长很有必要!他曾遇到一些犯罪经验丰富的嫌疑人拖延时间,“到了12小时就走人”。这种情况并非没有,但也有不少基层警方的程序意识不强,通过篡改拘传时间、放了再拘、换个理由再拘,规避12小时拘传期限的。这些反面意见,也应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中。

  再比如公众担心的“秘密拘捕”问题。司法机关依法抓人,本该通知家属,家属也可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侦查阶段确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这本来就是新刑诉法的亮点所在。然而,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为抓人不通知家属,留下“无法通知”、“有碍侦查”两个经常被滥用的口子的情况下,草案非但没有提出制约手段,相反还增加了新的理由———“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也可不通知家属。这与新刑诉法追求的透明、阳光的理念相冲突。

  再有,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公布的草案相对于之前的审议稿,又有所变化。8月24日,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中规定:采用“刑讯、体罚、虐待”等非法方法收集口供的,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然而在公布的草案中,却表述成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口供。草案不再列举“体罚、虐待”等非法取证手段,这是让人担心的。因为,近几年个别地方警察的刑讯逼供,不是赤裸裸地打人,而用剥夺睡眠、饥饿等体罚手段。比如赵作海案中,警察就没有打他,而是在他耳朵边上放鞭炮。这种残酷的司法现实,立法者也应有所考虑。

  “光做得公正是不够的,还要连看起来都明显、无可质疑的公正才行。”这是英国王座法庭首席法官贺瓦特,在1924年一个案件的判词里说的。这种“看得到的公正”,也叫程序正义,正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所在———以严格的程序规定,护卫每一个公民免于公权的违法伤害。

  中国内地的法治,还没有奢侈到像香港电视剧里所展现的———无良律师“钻空子”玩弄法律, 嫌疑人敢在警察面前叫嚣。相反,是公权一方独大,民权难与之形成有效博弈。新《刑事诉讼法》该如何损益平衡,本应很明确,“国进民退”无疑是南辕北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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