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定价排斥“零运价” |
2009-05-11 14:46:4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980
|
|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日前公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 班轮经营者应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征求意见稿”表示,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实际执行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应在备案的运价幅度范围内;如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的运价幅度,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进行备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