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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第一个司法解释今起实施
2011-09-28 14:12:44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sam 阅读次数:7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今天开始正式实施,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6月开始实施,最高法出台这部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最高法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坦言,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最高法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司法解释主要从哪些方面来明确哪些案件法院要立案?

  主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的“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都是哪些情形,比如其中就特别列举了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包括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从而减轻破产原因认定上的困难,推进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申请破产没有被法院受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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