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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一直关注着公司股权激励实施
2009-05-25 10:27:48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gosense 阅读次数:1050

  5月15日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印发的主要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包括股份支付准则执行问题、重整收益确认以及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等。
  刘玉廷表示,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执行中,出现了实行股权激励过于随意或者任意改变可行权条件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可行权条件满足前,职工或其他方不得获取权益工具或现金等。
  18日,刘玉廷司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激励条件不得随意变更是对公司的基本要求。"在任何情况下,股权激励确定了的股权激励协议都不能随便变更。"
  并且刘玉廷认为,企业搞股权激励是为了使企业增产,贸易增加,职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如果最后达不到这个目标只是为了拿钱是不合适的。"对于有些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后,再次启动股权激励时更改行权条件的情况,他认为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刘玉廷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中提到,"本解释发布前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刘玉廷表示,对于已经发布股权激励方案的或者有变更行权条件行为的公司,一直在关注。
  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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