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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股票分红应缴个税
2012-05-24 17:04:5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sam 阅读次数:698

  近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其官网上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纳税服务司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期有纳税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缴税问题进行咨询。纳税服务司给出上述解答。同时表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

  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上个月在与网友交流时称,根据国税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国税总局在其官网特别开辟的纳税咨询栏目,该栏目承诺“有问必答”。同时,纳税服务司会每周集中回答网友提问较多的热点问题。此前,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已经解答了包括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热点问题。

  纳税服务司此前两周在回答热点问题时称,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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