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获悉,文化部起草的《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10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办法》从资格认定、经纪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4个方面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演出经纪人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细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为演出票价制定即票务销售方面。根据《办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组织、制作、票务销售的演出经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市场需求和当地消费水平制定合理的票价并通过正规渠道销售,不得囤票加价销售门票,否则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从事营业性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的演出经纪人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数额,不得随意抬高项目销售价格和佣金数额获取暴利。而签约演员不遵守合同或者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演出经纪人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由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给予通报。
此外,违反《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处罚结果,注销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被吊销《演出经纪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演出经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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