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征求意见稿》要求,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图阅读、下载、引用、复制、发送、嵌入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内容的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具有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
《征求意见稿》强调,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本条例第八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强调,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以上内容的地图。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