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细则 |
2009-06-11 16:05:2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aohui 阅读次数: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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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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