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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团体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2012-10-12 12:44:4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sami 阅读次数:572

 10月10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规定》指出,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规定》要求,社会团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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