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事前审批的最大差别是,现在的行政审批实际上是一项可以依照行政审批部门或其首长主观意愿变化而变化、外人事先不可预知结果的权力,所以极易演变为寻租的工具。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提出,凡公民可自决行政审批项目政府应退出。这显示出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心。
自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十年来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这一方面说明了本届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心和成绩巨大,另一方面说明我国行政审批项目实在太多了,如此艰巨的改革,尚留有11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的行政审批,其最大的弊病是几乎很难阻止权力寻租的产生。所以会有那么多的行政审批项目,就是其中都牵涉到拥有行政审批部门的经济利益。因此,即使许多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或调整了,但变相地保留、扭曲地截留,依然存在。
虽然国务院这次说得很清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这或许意味着,未来将在市场经济领域取消一切行政审批,让干扰市场正常运行、健康发育的寻租腐败行为无处滋生。
然而从表面看,完全取消行政审批几乎是做不到的。因为有观点认为,政府相关的行政部门如果不设置相应门槛,掌握相关市场经济运行的状况,可能使市场经济变得无序,不能对之进行正常的维护和必要时的干预和控制,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时更是如此。
这样的理由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是有伪命题之嫌的。取消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不等于政府部门放弃对相关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市场准入门槛的设置、市场企业的资质,这是需要市场监管事前监管批准的;市场产品的安全质量、市场服务质量,那是需要市场监管事中和事后检查与督促的。这是市场管理和行政审批的差别。
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事前审批的最大差别是,现在的行政审批实际上是一项可以依照行政审批部门或其首长主观意愿变化而变化、外人事先不可预知结果的权力,所以极易演变为寻租的工具。而市场监管的事前批准,是有固定的、量化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一种审查核对手续,其结果审批者清楚,被审批者其实事前也应该是清楚的。这样的审核不是随意的不可预测的,因而它也难成寻租工具。
当前要规范、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尽可能地减少、消除政府的直接干预,而这种扭曲市场的力量常常表现在行政审批上。因此减少乃至取消市场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审批是当务之急,而取消行政审批决不等于取消市场管理。反之,市场监管与行政审批完全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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