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2年9月20日,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到期复审调查,并申请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并将于2013年11月21日之前做出复审调查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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